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 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 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查题易 综合 已帮助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优质解答

共1条回复

  • ABD 解析:《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煤矿交付的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根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应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热电厂有权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为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享有,本题中热电厂属于后履行义务一方,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煤矿的违约行为导致热电厂购煤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