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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分析案例,我不懂,急求专业点的解答。
自然人张某于2008年9月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A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餐饮经营,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任事项签订书面合同。2个月后,张某出国,A企业交由其妻陈某经营管理。由于陈某经营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甲分店店长擅自与其亲戚合开了一家与A企业从事相同特色餐饮经营的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经理。2009年10月,A企业已欠外债30万元,陈某未经清算便决定解散A企业,意欲逃避债务。
(1)运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案例中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2)如果A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债务,那么张某应如何进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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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违法情形:1、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登记有违《独资企业法》第14条之规定,违法;2、未与店长签订聘任合同有违《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违法;3、甲店长与亲戚在外合开同类企业,有违《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之规定,违法;4、该企业未经清算便解散有违《独资企业法》第27条之规定,违法。
    关于债务清偿: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应以张陈夫妇共同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详见下列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