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加隆酒店工作 任前厅部领班。2013年3月7日 加隆酒店将空白劳动合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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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加隆酒店工作,任前厅部领班。2013年3月7日,加隆酒店将空白劳动合同交予商某签字后,将该合同送到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盖了天娇公司公章。2014年4月商某提出辞职,要求加隆酒店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65.45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加隆酒店与商某存在劳动关系

B.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商某虽有书面合同,但商某与加隆酒店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该合同无效

C.加隆酒店要求其员工与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未反映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

D.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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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隆酒店要求其员工与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未反映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