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6年8月1日 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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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016年8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 000件,每件标价0.2万元,实际不含增值税额售价180万元、增值税30. 6万元,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 1/20, n/30。 2016年8月19日,甲公司收到款项的金额为()万元。
A.210.6
B.208.8
C.204.93
D.207